管理辦法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九屆理事會第十三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學科發展,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中國科協有關規定及《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章程》(以下簡稱本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指本會所屬的各分會、各專業委員會。
第三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日常管理由本會秘書處負責。接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組織有關活動須經本會批準,接受本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名稱前冠以“中國環境科學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五條 分支機構應遵守本會章程,圍繞本會中心工作和分支機構的職能與任務開展活動。分支機構的職能與任務是:
(一)圍繞國家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的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教育培訓、智庫研究、技術推廣以及科技咨詢服務等活動。
(二)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中心工作。按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工作會議和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等活動,受本會委托承擔智庫研究、技術推廣及科技咨詢服務等。
(三)開展本專業領域學科發展的調查、評估,組織撰寫本專業領域的學科發展報告。
(四)推薦優秀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五)發展本專業領域的科技工作者、生態環境科研教學單位和企業成為本會會員。
(六)反映本專業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訴求和建議。
(七)承擔本會交辦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符合條件的本會個人會員,自愿向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可成為該分支機構的委員。
第七條 分支機構設常務委員會,作為分支機構領導機構。常務委員會委員由分支機構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分支機構委員數的1/3。常務委員的組成應考慮有本學科各主要領域的代表,年齡結構合理,適當照顧地區、單位分布,并有相當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可根據需要設不超過3名的副秘書長。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為該分支機構所屬學科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號召力,應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為該學科領域的專業骨干,熱心分支機構的工作,有較強的責任心和組織領導能力,應有高級技術職稱,年齡在60周歲以下。
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本會其他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兼任本會其他分支機構副主任委員不得超過3個。
第九條 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本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聘任,副主任委員報本會秘書處備案。秘書長經本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選舉或推舉,可由副主任委員兼任,報本會秘書處備案。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推薦,經本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審議產生。
鼓勵分支機構建立執行主任委員輪值制,負責分支機構日常工作。執行主任委員由副主任委員中產生,經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審議通過,輪值期為一年,并報秘書處備案。
第十條 分支機構每屆任期五年,須按期換屆。分支機構換屆工作在本會秘書處領導下進行,分支機構秘書處具體負責換屆籌備工作。由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提出換屆方案和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報本會秘書處批準后實施。到期不能按期換屆的,須至少提前3個月向本會秘書處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軍人等兼任本會分支機構負責人,應按有關干部人事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閉會期間可采取通訊會議形式議事。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應設立秘書處負責分支機構日常事務,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下設工作部門。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有關學組,但不得設立二級分支機構。學組開展的活動應以分支機構的名義開展。學組負責人和成員由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協商確定,報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分支機構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歸本會黨組織領導。
第四章 管理與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按照本會《章程》和有關規定接受本會領導,并接受分支機構支持單位的業務指導。本會與支持單位簽訂協議書,依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分支機構共同進行管理。本會秘書處會員服務部為本會分支機構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聯系與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可在本會《章程》和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學術活動和其他相關業務活動,并接受本會和支持單位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不得從事須由法人方能從事的經濟、社會活動(以下簡稱有關活動),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外單位簽署帶有經濟責任的相關協議。確有需要時,經本會批準,可以本會名義組織有關活動和簽署相關協議。分支機構未經授權或批準開展有關活動或簽署相關協議,給本會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本會有權追究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應依照本會《章程》和本辦法,并結合本專業領域的情況制定《中國環境科學學會xxxxx專業委員會(分會)管理辦法》,經分支機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會核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的印章統一由本會秘書處保管。如需使用,由分支機構提出用印申請,秘書處根據《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分支機構印章管理和使用辦法》(附件1)履行用印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須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每年12月15日前須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報本會秘書處。如因特殊情況需舉辦計劃外的重要活動,須提前一個月書面報本會秘書處審核批準。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組織的重要活動,在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應將工作總結或會議紀要、有關建議以及論文集(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報送本會秘書處。同時應及時提供會議報道所需的電子文件、照片等以供本會宣傳。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應積極配合本會開展年檢和《年鑒》編寫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按照本會會員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發展會員,所發展的會員均為本會會員。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支持單位應為本會單位會員,每年應按規定向本會繳納單位會員會費。兩年未繳納會費,經提示仍不繳納的,將視為該支持單位放棄作為分支機構的支持單位。本會將依照規定程序變更分支機構支持單位。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秘書處人員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分支機構工作會議等活動,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本會秘書處請假,并派代表參加。如三次未參加亦未請假者,經提示仍未改進的,本會將依照規定程序調整分支機構負責人或支持單位。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自批準之日起一年未開展活動的,經提示仍未改進的,本會將依照規定程序撤銷該分支機構或變更分支機構支持單位。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安排專人及時提供本分支機構動態信息,由秘書處發布到本會官網。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不得單獨建立銀行賬戶,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進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經本會授權或者批準,分支機構可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學術交流等業務活動。分支機構是第一主辦單位,業務收支應全部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活動,損害本會聲譽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本會視情節輕重,采取提示、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撤換主要負責人或支持單位等措施進行糾正,直至停止該分支機構活動或依規定程序撤銷該分支機構。對于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依據本辦法和《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分支機構年度工作考評辦法》(附件2),對分支機構的組織建設、學術活動、科學普及、咨詢培訓、會員發展、社會影響、經濟保障能力等方面進行考評??荚u不合格者,本會將向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支持單位提出改進建議;連續兩年考評不合格且仍未改進的,本會按程序對支持單位及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調整。
考核評估中如發現分支機構存在以下問題的,將視不同情況給予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更換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調整支持單位、撤銷或注銷分支機構等處罰:
(一)一年內無任何活動,無法正常開展分支機構活動;
(二)無固定辦公場所;
(三)無故不參加年檢、考核評估;
(四)在年檢、考核評估中弄虛作假;
(五)未經批準,擅自對外開展合作,造成惡劣影響;
(六)發生其他有損本會和分支機構榮譽的行為。
第五章 設立條件與申報程序
第三十一條 本會單位會員以及十名以上生態環境領域專家學者聯名,可向本會提出成立本會分支機構的申請,按規定經論證、審核批準后設立。
第三十二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一)符合環境科學學科發展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
(二)符合本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三)已有該領域具有權威性和影響力的學術帶頭人,在社會上已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專家隊伍以及研究機構,這些專家和機構有要求成立該分支機構的愿望和需要;
(四)有規范的名稱,不得與本會其他分支機構名稱和業務范圍相同或相似;
(五)有積極支持分支機構開展工作的支持單位;
(六)有負責日常工作的人員、固定的辦公地點及相應保障條件,能在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智庫研究等業務活動。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支持單位條件
(一)應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應是該分支機構秘書處所在單位;
(三)應具有法人資格或是法人單位授權的直屬單位;
(四)在本專業領域有較高的科研實力和較大影響力,能夠聯系國內外專家和科研機構開展研究及項目合作,擁有至少一位本專業領域公認的學科帶頭人;
(五)對所支持的分支機構能給予工作、人員、辦公場所及經費上的支持與保障;
(六)能對分支機構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
(七)選擇支持單位采取競爭方式擇優確定。
第三十四條 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新申請分支機構由生態環境學科帶頭人、專家學者以及擬承擔分支機構秘書處工作的支持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論證。本會秘書處收到申請后,結合學科布局及業務范圍,對設立分支機構的必要性、可行性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并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審查通過后,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根據分支機構涉及領域選定專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由專家討論形成論證意見,決定是否通過論證。
(三)批準。通過論證的新設立分支機構,由本會秘書處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同意即為表決通過,并形成會議紀要,本會據此復函申請單位設立情況,同時將新設立分支機構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備案。
(四)公告。利用本會官網、公共媒體等方式,將分支機構、支持單位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須向本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環境科學學會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附件3),包括設立的理由、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工作任務和支持單位保障條件等;
(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備案表(附件4);擬任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基本情況以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意見;
(三)本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變更與撤銷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注銷或撤銷須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報中國科協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擬變更名稱、負責人、支持單位,需向本會提出變更申請,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5);
(二)分支機構負責人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后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及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備案表(附件4);
(三)本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分支機構擬變更名稱的,本會秘書處組織專家論證并經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后,提請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注銷。根據學科發展需要,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可提出擬注銷的分支機構,說明注銷理由,提請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準,報中國科協備案后注銷,同時在本會官網上發布。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會《章程》和本辦法規定的分支機構,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可視情況提出撤銷該分支機構的建議,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報中國科協備案后實施。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活動經費主要來源:
(一)分支機構支持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
(二)本會在收取的會費中劃撥給分支機構的工作經費;
(三)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和來自會員及社會的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經費支出范圍:
(一)業務范圍內開展學術交流、科普、書刊資料出版等工作支出;
(二)完成本會交辦任務所發生的費用;
(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工作人員勞務補貼。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在本會授權范圍內可以發展會員,會費由本會統一收取,其收取的會費屬于本會所有,繳入本會對應賬戶統一核算。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得在本會收取的會費之外,再向本會會員以會費的名義收取費用,不得截留會費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對分支機構代收取的會費設立單獨賬目進行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將會費收入主要用于分支機構工作經費、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會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
需要內部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在本會單獨設置會計賬簿,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本會財務要求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對分支機構發展的單位會員會費按照40%比例、個人會員會費按照60%比例劃撥到該分支機構在本會的賬簿,作為分支機構工作經費。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應確定一名財務負責人(一般為秘書長)并報本會備案,同時設專人負責與本會財務部門和會員服務部聯系,了解相關財務制度和規定,負責具體工作。
第四十七條 劃撥給分支機構的工作經費應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本會的財務規定,接受相應的財務審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于2024年12月2日經第九屆理事會第十三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